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婚约没有法律效力

2000-12-06 来源:生活时报  我有话说

〖案情〗陈经耀是某制药厂的经理,30岁时仍未结婚,1998年6月经人介绍认识了在某化妆品公司做推销员的刘菲惠,见了几次面之后双方都感觉不错,俩人便在同年的9月订立了一个婚约,约定俩人在春节时结婚。婚约订立后不久,陈经耀便从同事口中听说刘菲惠的个人生活很不检点,经常和客户出入酒店和宾馆等场所,并且自己也得到了证实,所以想和刘菲惠解除婚约,而刘菲惠坚决不同意,如果解除婚约,要赔付自己的青春损失费10000元。而陈经耀则不同意,刘菲惠最终起诉到了法院。

〖评析〗在本案中,关键的问题是双方所订立的婚姻契约是否具有法律效力?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,婚约并没有法律效力,婚姻法也只承认登记后的婚姻的法律效力。(1994年以后没有了事实婚姻),所以在婚约订立后,任何一方均可解除婚约,并且无需征得对方的同意。因为根据婚姻法第四条的规定,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,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第三者加以干涉。所以在这个案例中,尽管双方签订了婚约,但因为陈经耀要求解除婚约,说明他们之间已经不存在结婚的基础条件,再结婚也非陈经耀自愿,所以应允许他解除婚约。至于刘菲惠所要求的青春损失费,因为没有法律依据,也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。

杨振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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